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3311号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城市雅居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健,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依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