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3311号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城市雅居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健,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依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