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嵊州市拓诚建材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8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嵊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慧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军,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执行董事兼经理。
再审申请人嵊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2020)浙06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嵊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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