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7449号之三
本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对原告嵊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74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正文第一行“本院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补正为“本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本裁定与(2019)浙0683民初74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同时生效。
审 判 长 储一敏
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
人民陪审员 俞 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