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l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崇林,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439561XP。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申请人:柳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磊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磊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 悦
书 记 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