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809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崇林,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冬琴,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柳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铭,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柳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10元,减半收取19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5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王瑞松
人民陪审员 王晓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沈泽晨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