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313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珲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
区葛大路同和民康百合园4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姜堰区沈高镇冶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
原告**诉被告安徽珲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被告安徽珲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