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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3963号
原告:蒋**,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蒋**负担。
审判员吴校军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欢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