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439561SP。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媛
二○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天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