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1144号
原告:泰州市华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镇振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鸣,北京京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经理。
原告泰州市华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特约调解员田丽霞主持调解,原告泰州市华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华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华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蔡亮亮
二○二二年 三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