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园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肖银军,总经理。
被告:建平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污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哈成云,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平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1元,减半收取7,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惠芳
人民陪审员 于中原
人民陪审员 邹吉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