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526号
原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元竹镇园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肖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峰,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印以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0178号仲裁裁决书,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印均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鉴于**印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66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66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慧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