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15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银军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45023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6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