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肖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然会涉及执行标的权属的问题,从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故原审法院遗漏了被执行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周 欣
审 判 员 樊绫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文瑶
书 记 员 刘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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