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732635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邵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7069136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臧和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除法院扣划款项外,剩余部分乙方分四期偿还完毕。乙方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剩余金额。二、如乙方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自乙方逾期之次日起恢复原生效文书(2018)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追缴延迟***(执行时扣除已给付部分)。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6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