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静民初字第2576号
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镇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占,该公司职员。
被告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园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