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259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6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明,男,19637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尚兵,男,1977910日出生,汉族。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公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钱章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金明、肖尚兵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金明、肖尚兵申请再审称:本案的鉴定结果已经确认了我们应当得到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相应费用,但判决结果未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二审虽纠正了我们和正兴劳务公司的法律关系,但仍然没有维护我们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金明、肖尚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金明、肖尚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金明、肖尚兵的再审申请。

        段春梅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汉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