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377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模,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2900号。
法定代表人:过惠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洁,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28元,减半收取计14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92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