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财保129号
申请人:常州旭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荆川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长安镇街道胶阳路2900号。
法定代表人:过惠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旭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常州旭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7月30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常州旭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旭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