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308号
原告: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常新路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03390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杰,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5787557U(1/1)。
法定代表人:过惠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秦世军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