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2308号之二
原告: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常新路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03390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杰,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5787557U(1/1)。
法定代表人:过惠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皖0304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无锡黄巷支行账户(账号:20×××55)。现被告已支付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已支付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无锡黄巷支行账户(账号:20×××55)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