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娇王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63号
原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29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金娇王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
委托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爱云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云公司)诉被告无锡金娇王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娇王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云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爱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爱云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诉讼费5455元,由爱云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