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阳路2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65787557U(1/1)。
法定代表人:过惠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常新路1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03390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尚德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无锡汉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家才
审判员潘伟荣
审判员耿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