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华,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44794.2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0元(截至2019年9月18日),合计269794.2元,款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9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9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89794.2元。如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付款,原告可就未到期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需偿付自2019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同意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本案权益的处置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王启洽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余 斌
书记员 杨梦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