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00江苏佳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92民初2200号
原告:江苏佳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81768。
法定代表人: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069882C。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佳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佳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38元,由原告江苏佳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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