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016号
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069882C。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有色金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2JLF0A。
法定代表人:沈彩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钢构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济钢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禾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济钢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西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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