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三森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2886号
申请人: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街道XX社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XXXXXXXXXX。
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XXX。
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康市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房产、债权、应收款等予以查封、扣押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飞
人民陪审员王当丽
人民陪审员袁发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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