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303号
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723室。
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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