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303号之二
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723室。
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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