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303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723室。
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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