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0***与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1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明,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069882C,住所地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
法定代表人:殷诗宝,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同济钢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告知应缴纳诉讼费1650元,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姜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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