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65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章华,经理。
被执行人:袁久华,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动态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章华,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4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久华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79586.05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民初141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