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320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被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65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章华。
被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动态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袁久华。
被告:袁久华,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与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张默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