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保1146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袁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414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5732.0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