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290号

申请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粟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章华。

申请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 253 163.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
253 163.15元的财产。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保单、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 253 163.1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 253 163.1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闻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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