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望京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全,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诚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69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盐城诚润公司上诉称,《砼泵租赁合同》对上诉人无约束力,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在朝阳区,其诉请为给付货币,故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辖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对盐城诚润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案涉的《砼泵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载明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且有盐城诚润公司授权的工地代表李金轮签字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盖章。上述管辖条款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盐城诚润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