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513号
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望京。
法定代表人:林全,总经理。
被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华。
被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张学彦,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学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北京市洪运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宝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