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C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