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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1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都路汇都商务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龙湖生态风景保护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龙湖公司)、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0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经一审法院立案,共经过三次庭审,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已远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多次收到短信一审法院以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增加审限,但事实上并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2022年1月25日第一次庭审时,上诉人即已提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被上诉人*****已经于2022年1月7日启动审计并无司法鉴定的必要,经上诉人核实,案涉工程并未启动审计程序。上诉人多次请求再次开庭启动鉴定程序,同年10月17日的第三次庭审中,***也确认387548.59元的工程量为上诉人施工,仅就工程造价存在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数额作出裁决。案涉政府工程因被上诉人拖延审计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上诉人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案涉工程未审计结算的原因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启动鉴定程序确认工程款数额,但在基本事实都未查清的情况,即裁定驳回起诉明显不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盐龙湖公司辩称,剩余工程款因**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审计资料至审计程序无法启动,不能启动的审计程序的原因并非我公司导致。 **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与上诉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本案工程款纠纷的义务承担主体。一审法院对审计事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约定了工程款需要审计,且案涉工程属于市政工程,本案中相关政府指定审计部门,足以说明工程款需要政府审计。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不符合其约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辩称,双方约定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总价的80%,我已按约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应待审计结束支付。上诉人提供的工程签收单,工程联系单所载明的单价和工程量与现场不符,我认为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价为准。 ***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盐龙湖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26036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息1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结清);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与***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完成验收后,***支付***10万元,验收审计结束后付至总价的80%。案涉工程系政府工程,工程结算须经相关审计部门审计。现***已经向***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至于***主张的剩余的工程款,因工程尚未通过审计,故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尚不明确,即***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不具体,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1日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0月7日,**公司向盐龙湖公司提交了决算资料,但工程至今尚未通过审计。对于审计一直没有结果的原因,盐龙湖公司**:**公司之前报过一次材料,但因材料不全导致被退回;曾出具过审计认定单,但**公司(实际上是***)对该数额不认可,一直未**;***至今也未能提供重新审计的相关材料。**公司**:我公司与***约定的仅是收取管理费,其他的事项都由***负责,我公司只配合**,相关材料都交给了***,包括领取工程款也是由***本人对接。*****:决算书是我编制的,认可决算书中包含***的施工内容,但对工程量有异议,结算资料审计时发现差额太大,所以未签字,要求重新审计。经查,一审审理过程中,***主张***对第一次审计结果有争议而未签字,导致审计报告最终无法形成,请求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申请书。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至今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未予审查,即以工程尚未通过审计,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尚不明确为由驳回***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予实体审查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014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