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21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4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都路汇都商务中心21楼(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4574.44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574.4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3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