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启执字第02627号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区黄海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启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虹公司支付工程款560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东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40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瑞公司履行了200000元。另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358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瑞公司履行了200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启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巍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