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铭威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2民初3023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铭威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铭威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