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港民初字第0340号
原告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南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大丰市华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金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