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107号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984669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22341380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裕嵩,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