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4155号
原告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钢材交易中心*排*****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1876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道办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22341380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玉宇,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尚有材料费未付清。现请求被告支付387820元及违约金39072.87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料钢管购销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协商或调解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故该条款能够明确仲裁机构为西安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有效,本案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70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