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4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12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系上述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陕10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的开户账号中存款426892.87元予以冻结。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并请求本院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所开设的账号中存款426892.87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所开设的账号中存款426892.8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游家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