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4财保10号
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大明宫。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12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系上述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的开户账号中存款426892.87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向申请人西安登朝管业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所开设的账号中存款426892.8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游家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