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执恢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区。
法定代表人:顾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大丰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瑞丰路南侧8幢工业房地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现,拍卖变现款已超出本案执行标的额,因被执行人对实际应履行执行标的额有异议,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中。由于拍卖变现款足以偿付执行标的,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待复议作出结论后再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待复议作出结论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支取相应执行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