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华门窗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4375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3315739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工农二村**段**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EG1R6Q,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滨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华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EG017D,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滨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邢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EG2U7K,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滨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冯小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瑞云窗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EFXEOJ,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滨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康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EG164Y,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滨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季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6979239G,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亿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国华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康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瑞云窗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第三人大丰市宏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对盐城中院(2017)苏09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即判令五名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本金1375000元利息430000元[从(2017)苏09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日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本息合计18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6)苏0982民初4293号案件中原告支付的诉讼费13587.50元;3.五名被告连带给付13750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78%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宏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大丰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098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第三人宏远公司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09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宏远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上述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宏远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原告就上述案件申请大丰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8月10日,原告在得知第三人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出五家新公司,即本案五名被告,遂向大丰法院申请追加五名被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2018年8月10日,大丰法院作出(2017)苏0982执1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本案五名被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工程款,并保全五名被告及第三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五名被告知悉上述追加事实后向大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人员告知原告需待盐城市大丰区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追加五名被告执行异议审结后方可继续执行程序。2019年6月12日,大丰法院作出(2019)苏098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大丰法院(2018)苏0982执167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华丰公司要求五名被告承担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三人宏远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存续分立的方式设立五名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五名被告应对第三人宏远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对原告华厦公司申请追加被告亿源公司、国华公司、鸿源公司、瑞云公司、康华公司为被执行人作出(2017)苏0982执12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本案五名被告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明确五名被告对第三人宏远公司的债务承担给付义务。因被告康华公司已针对该追加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应通过该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追加是否合法。原告华厦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尚未终结的前提下,就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请求申请本院确认本案五名被告对第三人宏远公司的债务承担给付义务,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7元,由本院退还盐城市大丰区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雁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