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2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
负责人:**荣,该会所投资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小东。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金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就(2019)苏09民终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82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长青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