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广场2号楼20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2)苏098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